宁夏惠农检察院办结网络传销案

2026-06-05 16:13:52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惠晓锋通讯员陈露)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典型网络传销案件,一名参与者因轻信虚假返利项目而参与传销推广,其行为虽已构成违法犯罪,但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检察机关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郭某经他人介绍,下载了某营利类App并开通会员。起初,他被平台“线上聊天、观看视频即可获利”的虚假宣传吸引。为获取更多收益,郭某注册了多个账号,随后通过其控制的赵某甲账号邀请贾某等人加入。她以在平台聊天、观看视频即可获利,以及组织下线参加授课等方式进行宣传,引诱他人参与投资,共发展直接和间接下线人员超过30人,层级达3级以上,郭某个人投资最终损失3万余元。

  经查,涉案的两款App系浙江某传媒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发,以吸收会员投资“期权”的方式返利。提现资金的真实来源,均来自不断吸收的会费及会员质押的投资款,实质上形成了一种“借新还旧”的资金运作模式。会员层级从下至上依次为实名会员、会员、超级会员、社区经理等。平台规定,老会员推荐新会员注册账户后,新会员需付费实名认证或升级会员,会员之间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平台根据发展下线人数及投资金额,以虚拟币形式进行返利。郭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认定的相关规定,其虽未获利,甚至产生亏损,但平台资金链断裂导致其本人投入资金发生损失,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依法应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郭某并非涉案传销平台的策划者或主要组织者,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违法事实。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检察机关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依法对郭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是典型的新型网络传销案件,与传统提供实体商品的传销形式不同,网络传销属于欺诈性传销,没有真实存在的商品交易。其组织者主要通过夸大宣传、发展下线,引诱群众缴纳入门费,从而获取非法利益。郭某不仅未能获得预期收益,反而因盲目贪图小利、参与违法推广,陷入刑事风险。
声明: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12345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