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安区法院法官收瓜付款促公正
2013年,张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2025年,她因身体不适就医,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等疾病,并遵医嘱接受了“选择性冠脉造影+药物球囊扩张成形术”。
出院后,张女士准备好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9万元的重大疾病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女士所患疾病及接受的微创手术均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范围为由,拒绝了理赔申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任秀丽对投保流程和保险条款展开细致审查:保险合同中包含张女士此次所患疾病以及微创手术治疗方式的免责条款为普通字体,仅部分简单加粗,未对案涉争议免责内容进行单独醒目提示;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全程代办大部分流程,既没有在投保前向张女士交付完整纸质条款,也没有针对案涉免责条款进行专项解释和风险提示,张女士支付保费后才拿到合同,对相关免责内容不知情;保险公司除了张女士签字的投保单外,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需对格式免责条款作出醒目提示并明确说明,且需举证证明已完成该义务。该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对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张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万元。
判决生效后,法官并没有止步于纸上的判决,而是积极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履行理赔义务。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全额支付给了张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