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东法院判决非法请托无效
案情回溯:花钱“买”贷款,落得一场空
张某因个人征信存在瑕疵,无法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获得贷款。经人介绍,其结识了自称“贷款中介”的李某。李某拍胸脯保证,只要肯花钱“包装”,通过伪造购房合同、购买空壳公司营业执照、虚制银行流水等手段,就能轻松规避审核、顺利放款。急于用钱的张某信以为真。
2025年1月至5月,张某先后向李某转账共计43000元,用于支付所谓的“包装费”和“人情打点费”。然而,钱款交出后,贷款却遥遥无期。李某不仅未能兑现承诺,还对张某的退款要求百般推诿。张某无奈报警,调解无果后诉至祁东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裁判:非法请托无效,过错各自担责
祁东县人民法院金桥法庭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委托合同的效力及责任划分。其一,行为违法,合同自始无效。张某因征信问题无法合规获贷,转而委托李某通过伪造资料、违规操作等非法途径办理贷款,该行为严重违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涉委托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二,双方均有过错,按责返还。法院进一步指出,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但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明知自身不具备贷款资质,仍企图以非法手段“绕道”获贷,自身存在明显过错;被告李某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为牟利而伪造购房合同、代买营业执照等,亦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考量双方的违法性与过错程度,法院依法酌情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30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既未纵容“黑中介”全额侵占不当得利,也未支持原告将全部违法成本转嫁他人,体现了法律对双方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公平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