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牛法院审结相邻权案
张某与李某是同楼层邻居,两家阳台相邻,张某家的采光、通风窗户正对李某家阳台一侧。2025年,李某在自家阳台外侧搭建了一圈金属结构护栏。护栏装好后,张某发现自家相邻窗户的通风明显受阻,采光也受到影响。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协商,希望拆除护栏,但李某认为护栏装在自家阳台范围内,遂拒绝了张某的请求。张某随后向相关部门投诉,李某对护栏做了部分调整,但两家之间的矛盾并未随之解决,张某最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拆除阳台护栏。
李某在自家阳台外侧搭建金属结构护栏,搭建位置紧邻张某房屋的主要采光、通风方向窗户。法官经现场勘查,该护栏客观上对张某房屋相邻窗户的通风形成了明显阻碍,改变了原有的空间结构与气流走向,降低了张某房屋的通风效果。
李某的搭建行为已构成对张某通风权的侵害,且该妨害处于现实、持续的状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为恢复张某房屋正常的通风条件,保障其合法的居住权益,金牛区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搭建在阳台的结构护栏,并恢复至搭建前的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