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下区法院判决变价分割三姐妹共有房产
判决生效后,共有份额虽已明确,共有关系却未实际终结。因吕某丙系加拿大国籍,长期在境外生活,难以占有、管理和使用案涉房屋,遂提出由吕某甲、吕某乙取得房屋并支付折价补偿;若不能折价补偿,则将房屋拍卖、变卖后按份分配价款。
因协商未果,吕某丙诉至法院,提出先位请求,案涉两套房屋归吕某甲、吕某乙所有,二人按此前评估价格支付折价补偿款;同时提出备位请求:若法院不支持折价补偿,则判令对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三人共有份额分割。庭审中,吕某甲、吕某乙均表示不同意受让房屋,也不认可原评估价格,但同意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分割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三方共有份额,各方作为按份共有人,依法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现共有关系难以继续维持,各方又无法就折价补偿达成一致,法院应依法确定可操作的分割路径。
关于先位请求,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评估报告形成于此前案件审理期间,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有效期限,难以客观反映当前市场价值,不能直接作为折价补偿依据。同时,吕某甲、吕某乙明确表示不愿受让房屋,各方对房屋归属及折价标准均未形成合意,该请求缺乏履行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备位请求能否同案审查,法院认为,吕某丙基于同一共有物分割法律关系,提出顺位衔接、相互排斥、事实基础相同的两项请求,构成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先位请求难以支持时,法院可以继续审查并裁判备位请求,不属于诉讼请求不明,也不构成重复诉讼,有利于一次性化解纠纷。案涉两套房屋均为成套住宅,难以实物分割,强行分割将减损房屋价值和使用效能。现三方份额清晰,吕某丙长期定居境外,客观上难以管理使用房屋;吕某甲、吕某乙亦明确放弃受让,仅同意变价分割,继续维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已不存在。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分割,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减少重新评估、反复诉讼成本。
最终,法院判决三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共同将案涉两套房屋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吕某丙分得31%,吕某甲、吕某乙各分得34.5%;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亦按上述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