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惠农区检察院公诉交通肇事案

2026-08-07 16:17:33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惠晓锋 □韩蕾蕾)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8月某日深夜,牛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上路行驶。当车辆行至惠农区新110国道与煤炭路交叉口时,与前方一辆正在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轿车副驾驶乘坐人司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检测,牛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64.54mg/100ml,属酒后驾驶。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牛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牛某某主动支付了司某某的丧葬费用,并依据法院民事判决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牛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检察机关认定,牛某某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赔偿并获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但其同时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和酒后驾驶机动车两项法定禁止情形,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确有判处实刑并予以惩戒的必要。据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实刑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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