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助劳动者追回欠薪
申请人李某曾受雇于宁夏某公司,从事劳务工作。后因该公司拖欠劳务报酬,李某诉至神木法院。经审理,判令该公司支付李某劳务报酬等共计6.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主动履行,李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对被执行人宁夏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询。然而,该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该公司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案件一度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
眼看自己的血汗钱就要打水漂,李某焦急万分。执行干警在安抚情绪的同时,向其释明了相关的法律救济渠道。李某经咨询了解,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该公司股东安某、郭某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
执行干警深入调查查明:宁夏某公司的股东安某、郭某均采取认缴制出资,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二人均未依法足额缴纳出资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神木市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安某、郭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并裁定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宁夏某公司所欠李某的6.2万余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追加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公司股东迫于压力,主动将该案款项出资到公司账户内,执行干警第一时间予以强制划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拿到全部欠薪的李某激动不已,连连向执行法官道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