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法官析法厘清担保追偿权
哈某和阿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1月,哈某因急需资金周转遂向某银行申请10万元个人贷款,约定还款期限至2025年11月。阿某为哈某的10万元个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贷款手续中签字确认担保关系。
贷款期限届满后,哈某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构成逾期违约。因哈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贷款银行依据担保约定,依法冻结了保证人阿某的工资账户,用以抵扣该笔贷款。无奈之下,阿某代为履行全部担保责任,替哈某向银行清偿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2900元,合计代偿10.29万元。事后,阿某多次向哈某催要代偿款,哈某迟迟未予偿还。今年6月23日,阿某将哈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全部代偿本金及利息。
承办法官吾丽汗·卓塔别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哈某释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连带责任保证是指银行有权选择找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还款,这并不意味着债务就转移给了担保人,担保人阿某有追偿权利。
“阿某替你偿还的借款,这笔钱你是实际借款人,由你使用也应由你来承担,拒不偿还,既辜负朋友间的信任,也将承担法律后果!”法官吾丽汗·卓塔别克向哈某说。
同时,法官向阿某指出追偿权行使的法律要件,告知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法律保护。
经过法官法理与情理的释明与劝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哈某于今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向阿某偿还代偿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900元,共计10.2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