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法院枫桥式执行和解助安置房回归
刘婷、刘妙年幼时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后随祖父刘海军、祖母周大华共同生活。2017年,刘海军一户四人被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政府按每人2.5万元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该户另自筹1万元。安置房建成后四人于2019年入住,2020年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房屋登记为刘海军单独所有。
2021年,刘婷、刘妙外出求学期间,堂兄刘军因长期照顾祖父母,对安置房再次装修后携家人搬入居住。周大华、刘海军相继去世,刘海军生前立代书遗嘱一份,将安置房赠与刘军。2022年,刘婷、刘妙发现房屋被占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该安置房为四人共同共有,撤销了刘海军单独所有的产权登记。随后两原告刘婷、刘妙向汉滨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军搬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四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刘海军未经刘婷、刘妙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不能产生使刘军取得对该房屋合法占有的物权效力。刘军入住涉案房屋构成无权占有,其占有行为妨害了刘婷、刘妙行使物权,刘婷、刘妙作为共同共有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请求排除妨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排除妨害请求。刘军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因刘军未履行生效判决,刘婷、刘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走访发现,该案虽为排除妨害纠纷,但背后交织着扶贫政策落实、家庭成员情感纠葛等多重因素,若简单强制腾退,不仅难以化解矛盾,还可能激化冲突。为此,法官主动对接当地镇党委、政府,联合镇村干部多次上门调解。
调解中,刘军提出曾在安置房建设中出资1万元自筹款,要求申请执行人予以补偿,但刘婷、刘妙辩称,该1万元实为祖父刘海军出资,刘军仅为代办人,无权主张返还,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法院引入社会救助机制,积极寻求多部门帮扶解决方案,镇政府高度重视,主动介入协调,最终通过“社会救助+综治调解”双管齐下,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刘军主动搬离房屋,自筹款问题得以妥善处理,既依法保障了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又充分回应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