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即墨法律专家支招夜班劳动者维权
超时加班不合法,每月加班时长有红线
市民张先生此前通过政务服务热线咨询,自己就职于即墨当地一家地毯厂,公司长期实行12小时两班倒的工作制度,周六周日也不安排休息,且未向人社部门申请特殊工时审批,想知道这样的工作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专家明确答复:我国现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夜班劳动同样适用这一基础规则。即使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与工会、劳动者协商的法定程序后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时长也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张先生所在企业的12小时两班倒、周末无休的用工模式,已经明显超出法定加班上限,属于违法加班行为,劳动者可携带相关工时证明材料,前往人社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休息权益。
夜班津贴有明确标准,在岗职工可依规申领
不少长期值守夜班的车间一线职工,都曾咨询过夜班津贴的相关问题。从事机械加工工作的刘先生就表示,自己所在的企业生产任务紧张,每月有近一半的工作日需要上夜班,却从未领取过夜班津贴,不清楚青岛本地是否有相关政策依据。专家介绍,目前山东省执行的夜班津贴发放政策,依据为《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七元。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三班制、两班制工作的,也可以比照上述标准执行。专家同时提醒,该政策文件出台时间较早,现行津贴标准已和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劳动者可先依规主张自身应得的津贴权益,相关部门也在持续关注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工作。
特殊女职工群体受法律保护,这类夜班安排可直接拒绝
刚休完产假回到岗位的王女士,近期也遇到了不合理的用工安排,企业以业务繁忙、人手不足为由,连续多日安排她加班到半夜,这让尚在哺乳期的王女士身体难以负荷,于是致电咨询企业的这类安排是否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也不得为其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针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同样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也不得要求其延长工作时间或参与夜班劳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相关女职工可直接向人社行政部门举报投诉,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规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