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奎屯柔性司法化解商事纠纷

2026-09-01 16:09:25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王太伟 通讯员杨秋洁)近日,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化工产品买卖合同纠纷。针对该案名义签约主体与实际交易主体不一致引发的企业货款争议,承办法官通过分层释法、分步调解,促成三方达成“一揽子”清偿调解协议,同步解除企业财产保全,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助力涉事企业卸下诉讼包袱,以司法力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5年9月,A企业与B企业就液碱购销业务产生纠纷,案涉交易金额超百万元。整个业务对接、货物接收均由自然人何某完成,后续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当事方才补签买卖合同、出具对账单。B企业按照何某指示代为支付35万元货款后,剩余款项迟迟未能结清。A企业遂将B企业诉至法院,索要77万余元货款及利息、保全担保费等,同时申请冻结B企业近80万元资产,企业正常经营受到保全措施制约。

  庭审过程中,B企业辩称案涉合同仅为开票补签,并非真实购销合意,自身只是代为付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追加实际交易人何某参加诉讼。案件各方就交易主体认定分歧巨大,举证复杂,企业因账户被冻结面临周转困境,矛盾化解难度较大。

  承办法官全面核查微信聊天记录、代付款协议、货物运输记录等证据,厘清多层法律关系,采用“背靠背释法+面对面磋商”的调解方式开展工作。一方面向原告剖析交易漏洞,引导其调整诉求;另一方面明确B企业加盖公章的对外法律后果,同时督促实际债务人何某落实还款义务,结合其资产情况设计货抵债加分期还款的处置方案。

  经多轮协商,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何某以自有工业片碱抵偿部分货款,剩余款项分三期偿还,逾期将支付相应违约金;B企业仅对部分本金承担连带责任,无需承担违约金;另有货款及保全相关费用由何某独立承担;原告在收到首期款项后,即刻申请解除对B企业的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后,迅速完成企业资产解封,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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