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秉鑫谈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治理规则细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的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规定,标志着我国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治理,正式从法律授权的阶段迈向程序法治的新阶段。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对于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统筹法律授权与程序规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行为特定、后果特定、情节特定、程序特定的四重限定,为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追责划出了极为狭窄的入口,解决了“能不能追”的法律授权问题。然而,限定越是严格,对配套规则的依赖就越强。何为“情节恶劣”等问题,条文本身并未作答。规则供给不足,实践中就可能出现两种偏差:或因认定障碍使个别案件难以追责,或因把握不一使同类案件处理有别。《规定》的出台,正是将法律的原则性授权转化为统一具体、可以执行的办案规则和办案程序,确保核准追诉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厘清实体认定标准,是实现追诉尺度全国统一的前提基础。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具体罪名还是犯罪行为的长期争议,《规定》将其明确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实现了从罪名认定向行为认定的转向。这一厘清切中要害。刑法评价的对象始终是行为,罪名不过是对行为的法律概括,若拘泥于罪名的形式判断,行为人在绑架、抢劫等犯罪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依照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的,即可能因罪名评价的技术性障碍被排除在追诉范围之外,形成危害后果相当而处理结果迥异的局面,有违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需要指出的是,此举并未扩大打击面。可以核准追诉的行为仍严格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类,且必须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后果。《规定》填补的是评价空白,而非放宽了追责门槛。
细化情节恶劣内涵,是防止机械司法与随意司法的关键所在。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本身已是独立的入罪条件;“情节恶劣”若仍从后果中推出,便是对同一事实的重复评价,该要件将丧失应有意义。《规定》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及社会影响等综合审查判断,正是对这一要件独立价值的确认。这一标准的作用是双向的,既防止仅凭后果严重即启动追诉,也为个案的从宽留出空间,同样造成死亡后果,起因不同、动机不同、事后表现不同,评价结论可能完全不同。《规定》进一步要求,对共同犯罪应当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将罪责自负原则落到实处,避免对参与程度不同者的一体化处理。
严守程序正义底线,是保障案件办理质量与司法公信的重要保障。按照《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未经核准不得提起公诉。这一层级把关、逐级过滤的机制设计,意义不止于从严。此类案件数量有限而社会关注度极高,一旦各地分别把握尺度,同类案件的不同处理极易被放大,受损的是制度本身的公信力。《规定》同时回应了核准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实务关切,明确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仍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既避免了程序空转,也堵住了羁押无限期延续的可能。《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检察机关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落实法律援助保障。
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是兼顾各方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规定》明确要求,办理此类案件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同样是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保护理解为单向度的从宽,在逻辑上难以自洽。据此,《规定》既要求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也要求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保障其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与之相衔接,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不予核准不等于不予处置,核准与否并非追责与放任的二选一,而是责任程度不同的分层回应,“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由此落到实处。
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原则授权,到《规定》的规则细化,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制度完成了从有法可依到有章可循的关键跨越。年龄不是免罪金牌,从严也不是唯一的方向。各级司法机关唯有严格依法履职,准确把握核准追诉的适用条件,方能在依法惩治严重暴力犯罪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到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平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