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旬邑法院柔性调解朋友债务纠纷
原告张某、程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程某借款共计33万元,其中张某出借29万元,程某出借4万元。二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完成款项交付,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到期后,王某仅向张某归还11万元,剩余22万元迟迟未能清偿。二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将王某诉至旬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证据,认定借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考虑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一纸判决虽能定分,却易激化矛盾,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足案情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阐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充分倾听原告诉求,兼顾被告实际还款能力,组织双方沟通协商,共同寻求务实可行的还款方案。
在法官主持下,各方当事人权衡利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返还张某借款21.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张某收到款项后,向程某返还借款3.8万元及对应利息;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妥善化解,既保障了出借人的合法债权,也为借款人预留了资金筹措空间,减少了诉讼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以柔性司法化解朋友间的经济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