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河津市玉鑫工贸公司煤堆裸露,随着刮风和机械作业粉尘弥漫,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所违背,出现如此情况是该企业不能自律还是监管缺失,是治理不了还是不能治理?群众质疑环境监管单位是在自己打脸!
2018年1月20日在反映群众的带领下来到山西省运城河津市玉鑫工贸公司,在现场看到该公司原料堆裸露无苫盖,企业正在生产作业,企业上空的天看起来灰蒙蒙的,连不远处的山都看不清楚,在现场能感觉到有细小的颗粒物从天而降落到脸上!
据查,这家名为河津市玉鑫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在山西省河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师玉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洗煤加工及销售;经销:钢材、电缆、家用电器、五交化、三类机电、耐火材料、生铁、铁粉、铝粉、水泥、装璜材料(不含油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这家企业还曾因“180万吨洗煤改扩建项目于2011年4月开工建设,2015年9月21日投入试生产,至检查时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被地方政府主管单位开出了行政处罚2万元。http://www.sxhj.gov.cn/index.php/cms/item-view-id-15616.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事我们将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