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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猗县汉枫化肥排黑烟环保局称企业没生产涉徇私舞弊
2018-09-11 16:22:37   来源:环保志愿    评论:0 点击:

在国家越来越严要求的环境污染治理当中,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在环保督察组巡视时依旧发现某些地区对于环境污染治理问题,存在不作为...
在国家越来越严要求的环境污染治理当中,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在环保督察组巡视时依旧发现某些地区对于环境污染治理问题,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和敷衍、徇私舞弊的情况发生。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黑烟,环保局称企业没有生产,那没有生产这烟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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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3日,我们就群众反映问题来到运城市临猗县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来的不巧正好在现场看到该企业的厂区内烟囱下黑色的浓烟腾空而起。随后我们向临猗县环保局反映了此事。但是环保局一位自称姓武(音)的队长对此事调查表示:该企业没有生产,那企业没有生产这烟是从哪来的?武队长说我们去企业时是没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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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烟(smoke)通常指由燃烧产生的能见的气溶胶,不包括水蒸气。在某些文献中以林格曼数、黑烟的遮光率、沾污的黑度或捕集的沉降物的质量来定量表示黑烟。黑烟的粒径范围为0.05~1μm。烟囱排出的烟气里含有SO2、CO2、CO、NOx等有毒的气体,除了CO跟空气差不多重外,其他的都要比空气重,如果这些有毒气体下沉到地面积聚到一定浓度的时候就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为了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近几年先后出台和修正了多部环保法规,但是这些环保法规是否真的在地方环保部门手中起到作用了呢?为何汉枫缓释肥料(山西)有限公司如此黑烟直排,临猗县环保局却称企业没有生产。如果企业没有生产那黑烟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武队长如此执法是否涉嫌徇私舞弊呢?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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