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一般由哪些机构进行
一、医疗鉴定一般由哪些机构进行
医疗鉴定通常由以下两类机构进行:
第一类是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建立专家库,鉴定时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其鉴定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常应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类是司法鉴定机构。它是面向社会服务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具有中立性。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医疗过错、医疗损害等进行鉴定。在涉及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申请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责任。
二、医疗鉴定主要责任的赔付标准
医疗鉴定中主要责任的赔付标准,通常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一般而言,主要责任意味着医疗机构承担大部分损害后果,但并非全部。
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赔偿比例方面,虽无全国统一明确标准,但实践中主要责任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比例多在60% 90%之间。比如,若患者因医疗损害产生各项损失总计100万元,鉴定为医疗机构主要责任,其可能需承担60 90万元的赔偿金额。
具体赔偿计算会因地区差异有所不同,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等存在差别,赔偿标准也会有高低之分。此外,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合理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三、医疗鉴定有哪些机构组成部分
医疗鉴定主要由以下机构组成:
1. 医学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在必要时,可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建立专家库,鉴定时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开展工作。
2. 依法设立的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这类机构具有中立性,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资质,鉴定程序严格规范,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常被用于诉讼过程中。
这些机构在医疗鉴定中发挥着不同作用,共同保障医疗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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