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肢体二级标准
一、残疾人肢体二级标准
肢体二级残疾标准主要从运动功能障碍程度来界定。
在下肢方面,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厘米;或者双下肢部分关节运动功能完全丧失,严重影响站立、行走等基本活动能力。单腿及以上髋、膝关节中,有两个及以上关节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导致无法正常独立进行移动。
在上肢方面,双手部分手指缺失或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导致手部精细动作和抓握等基本功能受限,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操作能力。双臂部分关节运动功能完全丧失,致使无法完成抬手、伸展等常见动作。
在脊柱方面,脊柱畸形大于等于70度,导致身体平衡和姿势严重异常,进而影响身体整体活动及生活自理能力。
此外,肢体二级残疾意味着运动功能障碍较为严重,日常生活受到极大限制,在穿衣、洗漱、进食等基本生活自理方面存在明显困难,需要他人一定程度的协助或借助辅助器具才能完成一些基本活动,对参与社会活动和就业等方面也会造成较大阻碍。
二、残疾人肢体二级鉴定标准是多少
肢体二级残疾鉴定标准如下:
一、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等,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一侧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例如,因意外事故导致上肢肘部以上部分完全缺失,无法进行正常的伸展、抓握等动作。
2.一侧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比如,因疾病原因致使下肢膝盖以上部分无法正常活动,丧失行走等基本功能。
二、双手部分功能严重受限。双手拇指以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极大影响日常生活中的精细操作和劳动能力。
三、脊柱畸形,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如脊柱侧弯或后凸严重,影响身体平衡、站立及行走,同时可能伴随心肺等器官功能受到一定影响。
四、双下肢不等长,差距超过5厘米以上,会对正常行走姿态和运动能力产生显著影响,易引发关节疼痛等问题。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或多项,经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后,可认定为肢体二级残疾。
三、一二三四级精神残疾人鉴定标准
精神残疾鉴定标准主要从精神功能受损程度、日常生活及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判定。
一级精神残疾:是最为严重的级别。患者在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方面存在极重度障碍。完全无法自理日常生活,基本生活活动如穿衣、洗漱等均需他人全面照料。社会交往几乎丧失,不能正常与他人交流互动,对自身及周围环境缺乏基本认知,难以参与任何社会活动,基本丧失工作学习能力。
二级精神残疾:重度精神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大部分需他人协助,能进行一些简单活动但需较多提示引导。社会交往严重受限,只能进行简单交流,理解复杂信息困难,在特定监护和支持下可参与少量简单社会活动,但难以独立完成任务,工作学习能力严重受损。
三级精神残疾:中度障碍。日常生活部分需他人帮助,可进行一些基本自理活动但较吃力。社会交往存在明显问题,能表达基本需求但交流存在障碍,参与社会活动有一定困难,在适当支持下可从事一些简单、重复性工作。
四级精神残疾:轻度精神功能受损。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但在复杂或应激情况下可能需他人帮助。社会交往有轻度障碍,能与他人交流但技巧不足,可参与一些常规社会活动,但适应能力稍弱,工作学习基本能完成,但效率和质量可能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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