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残疾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依据不同残疾类型有所区分:
-视力残疾:主要根据视力状况和视野半径来划分。如盲分为一级盲(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分为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
-听力残疾:按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程度评定。如一级听力残疾,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HL;二级听力残疾,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等。
-言语残疾:考量言语能力受损程度。例如,一级言语残疾是指不能说话或只能简单发音且言语表达交流能力极差;二级言语残疾是言语清晰度在10%~30%之间等。
-肢体残疾:综合考虑肢体缺失、畸形、功能障碍等情况。如肢体功能完全丧失为一级;肢体大部分功能丧失为二级等。
-智力残疾:以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确定。如极重度智力残疾,IQ值在20或25以下,社会适应行为极差等。
-精神残疾:依据精神障碍的病情严重程度、社会功能受损情况评定。如一级精神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生活权益需他人维护等。
二、残疾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和细则
残疾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和细则依据不同残疾类型而有区分。
视力残疾,按视力较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来划分等级。如无光感等情况为一级盲,有一定视力但低于特定数值为二级盲等,涵盖盲和低视力不同程度标准。
听力残疾,以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程度确定。重度听力损失达一定分贝范围为一级,依听力损失递减划分不同等级。
言语残疾,综合考虑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等指标分级。如无言语能力为一级,有一定言语障碍但程度不同对应不同级别。
肢体残疾,考量肢体缺失、畸形、运动功能障碍等情况。完全不能自主运动等严重情况为一级,功能部分受限对应不同较轻等级。
智力残疾,通过智力测验和适应行为评估分级,极重度、重度、中度、轻度智力低下各有界定标准。
精神残疾,依据精神障碍对生活自理、社会功能等影响程度评定。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一级,社会功能部分受损对应其他级别。
评定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依据这些标准细则,结合医学诊断、功能评估等多方面情况准确判断。
三、一二级残疾评定标准
残疾评定需遵循严格标准。
一级残疾评定标准:在视力方面,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几乎完全丧失视觉功能。听力言语上,双耳极度听觉障碍,在借助助听器等辅助设备下也无法进行语言交流。肢体上,三肢或三肢以上完全性瘫,严重影响肢体活动能力,基本生活无法自理。智力上,极重度智力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缺乏基本认知和社会适应能力。精神方面,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其行为紊乱,生活需他人全面照料。
二级残疾评定标准:视力上,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视力严重受限。听力言语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借助设备也难以有效交流。肢体上,二肢完全性瘫,生活自理存在较大困难。智力上,重度智力障碍,生活部分需他人协助。精神方面,精神病性症状使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残疾评定需由专业评定机构,依据专业标准,通过详细检查、评估等程序,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残疾等级,以保障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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