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一、上海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上海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下:
-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存在特殊情形,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未休年假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未休年假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但需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额外支付200%。
职工可先与单位协商,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需按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职工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不过,主张未休年假经济补偿需注意收集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明自己存在未休年假的情况。
三、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什么时候发放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时间按以下规则确定:
首先,若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就经济补偿金发放时间有明确书面约定,那么应按照该约定执行。比如约定在解除协议签署后的某个具体日期,或者在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后的一定期限内发放,双方都需遵守此约定。
其次,若没有约定发放时间,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理解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生效的那一刻。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使其能及时获得相应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时间发放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可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要求其及时支付。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能主张因逾期支付产生的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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