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48条第二款是什么
一、著作权法第48条第二款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该条款明确了出版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图书这一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
二、侵权作品有没有著作权保护期限
1. 侵权作品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侵权作品是未经合法授权,对他人受保护作品进行抄袭、篡改等侵权行为产生的。
2. 但构成侵权作品的基础素材,若原作品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原作品的著作权受保护。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及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电影等的发表权及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 所以侵权作品不存在自身独立的受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说,其相关纠纷主要围绕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及责任认定等展开。
三、侵权作品享有著作权吗法律规定
侵权作品一般不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取得需具备合法性等条件。侵权作品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其创作过程本身存在违法性。
首先,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创作成果。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不能赋予侵权作品以正当的著作权。
其次,从鼓励创作和维护正常秩序角度看,若认可侵权作品的著作权,会破坏创作环境,鼓励侵权行为。
再者,司法实践中,侵权作品不会被认定享有合法著作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总之,侵权作品不符合著作权赋予条件,不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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