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在破产中优先受偿吗
一、工程款在破产中优先受偿吗
工程款在破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破产程序中,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这意味着在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时,工程款债权可以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不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通常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也有规定,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二、工程施工年底可以有余额吗
工程施工科目在年底可以有余额。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工程施工的进度与款项结算等情况并非完全同步,年底时工程可能尚未完工,已发生的施工成本和应确认的毛利等就会在工程施工科目中体现为余额。这个余额反映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上累计投入但尚未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的部分。
从财务报表列示来说,工程施工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反映。只要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核算和披露,工程施工科目在年底存在余额是合理且被允许的。
三、工程停工多久可以解除合同
工程停工后多久可以解除合同,需分情况看待。若合同中对停工后解除合同的期限有明确约定,当达到该约定期限时,守约方有权按约定解除合同。
若合同未作约定,停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可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工程领域,长时间停工且无复工迹象,导致承包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程,发包方无法按时使用工程,就可认定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实践中,停工超过数月甚至更久,且责任方无法给出合理复工计划和时间,无责任方就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
此外,出现停工情况时,无责任方应及时催告责任方限期复工,若责任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复工,无责任方也能解除合同。具体停工多久可解除合同,要结合合同约定、停工原因、影响程度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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