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类型有哪些内容
一、著作权保护类型有哪些内容
著作权保护类型包括以下两类:
1. 著作人身权:
-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 著作财产权:
-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等。
二、著作权侵权管辖法院怎么判
著作权侵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1.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具体管辖法院的确定,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三、著作权侵权接触可能性大吗
著作权侵权中接触可能性需综合判断。
一方面,接触可能性较大的情况存在。若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在表达上高度相似,且侵权方有机会接触到权利人作品,比如在同一行业、领域,或有业务往来、合作关系等,就很可能存在接触。比如,两家竞争公司,一家新推出的产品文案与另一家已发布且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产品文案相似,而新公司员工有机会接触到对方产品资料,这种情况下接触可能性就较大。
另一方面,也有接触可能性小的情形。如果双方所处领域差异大,毫无业务关联,侵权方很难有途径接触到权利人作品,那么接触可能性就低。比如一个专注于机械制造的企业和一个从事纯艺术创作的工作室,彼此作品接触可能性微乎其微。
总之,著作权侵权中接触可能性因具体情况而异,要结合各种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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