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二级残疾鉴定标准和要求
一、肢体二级残疾鉴定标准和要求
肢体二级残疾鉴定标准与要求如下:
运动系统损伤或疾病等导致的肢体功能障碍程度是重要依据。
1.偏瘫或截瘫,一侧肢体肌力2级以下,或双侧肢体不等程度肌力减退,功能严重受限,影响日常生活活动,如无法独立进行穿衣、洗漱等基本动作。
2.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肢体自主运动能力极差,严重依赖他人协助完成日常活动。
3.双下肢或双上肢严重畸形,致使运动功能严重丧失,如关节强直、肢体挛缩等,无法正常站立、行走或完成上肢的握持、伸展等动作。
4.大小便失禁,因神经系统损伤等原因,不能自主控制排便排尿,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5.日常生活需大部分依赖他人护理,在饮食、起居、移动等多方面均难以自理。
鉴定时,需由专业的医疗机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结合患者的病史、临床检查、诊断证明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定,以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准确、公正。
二、肢体二级残疾评定标准
肢体二级残疾评定标准主要从以下方面考量:
运动功能方面,肢体在肌力、肌张力等有显著异常。如上肢,双手部分或全部缺失、严重畸形,仅保留极有限运动功能,难以完成抓握、操控物品等基本动作;或单个上肢大部分功能丧失,无法正常进行伸展、旋转等动作,严重影响日常生活自理及工作能力。
下肢方面,双下肢长度相差超过10厘米以上,且导致步态严重异常,无法正常独立行走;或者双下肢部分缺失,剩余肢体无法支撑身体完成站立、行走动作;亦或是一侧下肢大部分功能丧失,无法完成自主的屈伸、迈步等动作。
在综合活动能力上,日常活动如穿衣、洗漱、进食等需他人大量协助,社会参与度明显受限,难以独立进行工作、社交等活动,对生活造成极大影响,符合上述情况可评定为肢体二级残疾。
三、残疾人肢体二级鉴定标准表
肢体二级残疾鉴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首先是上肢功能,双手部分或全部缺失,或仅有部分手指活动,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及工作中的抓握、操作等基本动作;上肢大关节如肩、肘、腕关节存在严重功能障碍,无法正常完成屈伸、旋转等动作,导致肢体运动范围严重受限。
其次是下肢功能,双下肢不等长超过一定程度,且伴有关节畸形、肌肉萎缩等,严重影响站立和行走稳定性;一侧下肢严重缺失,或双侧下肢均存在严重功能障碍,仅能依靠辅助器具勉强移动,且移动能力极为有限,活动范围和活动耐力明显不足。
再者是躯干功能,脊柱严重畸形,影响身体平衡和姿势,导致无法长时间保持正常坐姿或站姿,进而对日常生活自理如穿衣、洗漱等造成极大困难。
此外,肢体二级残疾意味着其肢体功能障碍对日常生活、社会参与及工作劳动能力造成了重大限制,基本生活需要他人部分协助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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