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赃物罪立案标准
一、非法收购赃物罪立案标准
非法收购赃物罪,现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立案标准主要如下:
一是主观方面需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
二是从涉案金额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追诉。
三是从次数及对象看,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也应立案。
四是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等严重后果的,同样达到立案标准。
总之,符合上述相关情形的,司法机关会依法立案处理,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贩卖赃物怎么判刑
贩卖赃物的行为在法律上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具体判刑情况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犯罪情节。若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例如,偶尔贩卖少量价值不高的赃物,且未对司法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
二是涉案金额。一般而言,涉案金额越高,判刑可能越重。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多次贩卖大量价值高昂的赃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是主观恶性。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主观恶性较大的,判刑相对较重;反之,若存在一些可从轻情节,如受他人胁迫等,可能会从轻处罚。
总之,法院会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贩卖赃物者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三、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原则上,盗窃所得之赃物并不具有善意取得的合法性和适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物品的所有权人均或其他相对人权者享有对于遗失物品的全力追索权,这一项权利也当然包括对于各类盗窃所得之财物的追责。尽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受让人可能在购买被盗财物时出于真诚和善意,但是无论如何,其都没有资格获取这些窃取之物的所有权。所谓“盗赃物”,即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等方式所获取的各种财物。而“善意取得”则是指当财产的占有者并无合法有效的处置权利之时,他若将此财产擅自转移给了第三方,并且这个第三方向拾得者支付了一定幅度的合理对价,那么原则情形下,这个第三方便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合法地取得对此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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