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谁举证
一、医疗纠纷谁举证
医疗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需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但存在特殊情况,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
1. 患者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比如有挂号凭证、病历等。
2. 证明自身遭受了损害,如伤残鉴定报告、医疗费票据等。
3. 若适用过错推定,医疗机构需证明自身无过错,像提供完整规范的诊疗记录等。
在医疗纠纷中,准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有助于合理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推动纠纷妥善解决。
二、医疗事故谁来管
医疗事故由多个部门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等。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专业知识,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等级等。
此外,司法机关在医疗事故涉及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问题时介入处理。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损害,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若医疗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鉴定费谁出
医疗鉴定费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3. 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结论不同的,由最终确认的医疗机构承担该费用。
4. 患者自行委托医疗鉴定,若鉴定结果显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鉴定费可能由医疗机构承担;若结果无过错,通常由患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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