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有哪些情形
一、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有哪些情形
著作权法定许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些法定许可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著作权保护与作品传播利用的关系。
二、著作权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内容
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需申请。作品完成时,作者即享有著作权。
但要注意,著作权受保护需具备一定条件:
1. 独创性: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体现其独特个性与创造性劳动。如小说情节、绘画风格等,不能抄袭他人。
2. 可复制性:作品能以某种形式复制,如印刷、录制等。像音乐作品可制成唱片,文字作品能印刷成册。
3. 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
总之,只要作品符合上述条件,自创作完成起就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无需履行申请手续。
三、著作权登记是否构成发表行为
著作权登记并不等同于发表行为。
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著作权归属等事项的一种确认和公示,主要作用在于明确权利归属,为后续维权等提供初步证据。
而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使不特定多数人能够知晓。比如将作品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在网络上传播供公众浏览等。
登记时作品可能处于保密状态,未向公众公开,此时登记不构成发表。只有当作品以符合发表定义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呈现时,才属于发表行为。所以,著作权登记与发表行为在概念和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登记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作品被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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