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烟台网络暴力立案标准
一、烟台网络暴力立案标准
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涉及多种违法犯罪情况,在烟台其立案标准也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侮辱罪、诽谤罪方面
1. 如果网络暴力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所谓情节严重,例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等情况。
2. 侮辱罪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方面
如果网络暴力涉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会立案。例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等情况。
总之,网络暴力达到上述相关标准时,就可能被立案追究法律责任。
二、刑法网络暴力罪立案标准
我国目前没有名为“网络暴力罪”的独立罪名。
但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犯罪,其立案标准依据所涉及的不同罪名而有所不同。
1.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等情形;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也属于情节严重。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在网络暴力过程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如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等情形会被立案追诉。
3. 寻衅滋事罪: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对罪犯网络暴力的认定
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对于罪犯的网络暴力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表现
1. 侮辱性言论。在网络上公开使用侮辱性词汇对罪犯进行攻击,如辱骂其人格、贬低其身份等。
2. 恶意传播不实信息。编造关于罪犯的虚假事实并广泛传播,例如捏造罪犯并未实施的罪行或者恶意歪曲犯罪事实经过,意图对罪犯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3. 煽动性言论。煽动他人对罪犯进行攻击、骚扰或者实施其他不当行为,这种煽动行为可能导致群体性的攻击行为出现。
(二)主观故意
实施网络暴力的主体必须存在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罪犯造成名誉损害、精神伤害等不良后果,仍然积极实施相关行为。
(三)危害结果
要认定网络暴力,还需考察是否产生了危害结果。比如罪犯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心理遭受严重创伤,甚至可能影响到罪犯的改造进程或者后续的正常生活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罪犯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但同时也不能影响公众对案件的合理监督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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