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婚姻效力从何时算起
一、婚姻效力从何时算起
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一是在一般正常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婚姻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之日起算。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确立,婚姻效力自此开始。
二是对于被确认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婚姻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婚姻被依法撤销前,婚姻是有效的,一旦婚姻被撤销,婚姻效力自始无效,追溯到婚姻成立之时就不具有效力。
总之,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要依据具体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明确婚姻效力的起算对于确定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典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导致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属于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种规定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考虑。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而结婚的,婚姻无效。这是为了确保结婚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备足够的成熟度来承担婚姻的责任和义务。
四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过,随着医学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对于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需要根据医学鉴定等相关专业判断。婚姻无效需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三、确认婚姻效力的特殊规定是
确认婚姻效力有以下特殊规定:
一是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婚姻效力的认定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判断,只能依法作出,不能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
二是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效力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需要尽快确定,所以一审终审,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三是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有严格限制。一般来说,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等。
四是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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