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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地点。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则合同成立于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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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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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于书面形式的合同,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签订地,则以约定签订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具体法条解读
以下是具体法条的详细解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合同书签订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不成立。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合同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买卖合同签订地的认定中,应综合考虑合同书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及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