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天津市一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
一、天津市一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
天津市一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其他费用: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等,按实际情况支付。
以上赔偿标准会根据当地政策及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具体以实际执行标准为准。
二、天津市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天津市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该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等的补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支付6个月。此补助金用于工伤职工后续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以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支付10个月。这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就业受影响给予的补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4.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确定。
5.其他费用:如医疗费实报实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等。具体赔偿需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程序确定。
三、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标准
在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标准通常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具体收费标准可能因鉴定项目、复杂程度等因素有所不同。通常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若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再次鉴定费用的承担分情况而定。若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再次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若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则再次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用人单位承担(视具体情形)。
此外,对于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专项鉴定,也有相应的收费规定。不过,实际费用标准建议以天津市物价、财政部门及相关鉴定机构公示和规定为准,同时可向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详细咨询,以获取最新、准确的费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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