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行为特征
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行为特征
在法律实践环节中,对变造货币罪和伪造货币罪的行为特性做出明确界定主要依赖于这两种犯罪行为各自独特的表现形式。
伪造货币罪,顾名思义,是指通过人为手段制造出根本不存在的虚假货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中生有”式的制造过程;而变造货币罪则是在真实货币的基础之上,通过涂抹、拼贴等物理性的方式进行改造,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中生变”式的改造过程。
伪造货币罪涉及到的是全新假币的制造,而变造货币罪则是在原有的真实货币基础上进行的修改。
因此,这两类犯罪行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货币的原始来源以及制作方式。
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应当着重关注货币本身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其是否经历过物理性质的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在区分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时,是否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在辨识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之际,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念并非关键性的区分标志。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乃在于行为所触及的客体以及实施方式之上。
伪造货币罪乃是针对并不存在的假币进行制作,而变造货币罪则是对真实货币进行诸如涂抹、拼贴等物理层面的改变。
简单来说,伪造行为是“无中生有”,而变造行为则是“有形变无形”。
虽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往往被视为重要考量因素,然而在区分上述两种货币犯罪类型时,我们更加注重的是客观行为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行为主体究竟是在伪造还是变造货币,主要依据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而非其内心的主观意图。
三、在法庭伪造证据什么罪
在法庭上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构成伪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需根据具体主体和情形来判断。
伪证罪
-主体特定:主要限定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比如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证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言,意图误导法庭判断,就可能构成伪证罪。
-责任形式:这些主体必须是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主体广泛:除上述特定主体外,其他人员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各类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例如,诉讼代理人教唆当事人伪造关键合同文件以支持其虚假诉讼主张,若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可构成该罪。
-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行为对司法秩序的干扰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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