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入刑的必然性目的不包括什么内容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入刑的必然性目的不包括什么内容
这个所谓的“妨碍安全驾驶”罪,其实真正的用意就是要保护我们大家在路上开车的时候,能够避免出现危险情况,保障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能让交通事故尽量少一些发生。
这么做,其实无外乎就是因为我们对交通安全特别重视,而且我们还要对那些违法乱纪的行为采取更严厉的打击手段。
这一切都是必须的!但是请注意,我们并不是要用这个罪名来惩罚那些只是轻微违反规矩的行为,或者去治罪那些纯粹是无意之中犯规的人。
其实,这法子就是专门给那些明明知道自己在犯错,还要故意搞小动作,妨碍或者阻止司机们好好开车,很有可能会引发大问题的人预备的。
我们可不想看到有人在违反交通规则时,无意中受到了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
(二)强行进入正在行驶的机动车,或者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妨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入刑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是什么标准
关于在刑法中引入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源于保障公共安全这一迫切需求及现实状况。
伴随着交通工具使用的日渐普遍化及交通流量的大幅增长,涉及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案例日益增多,已然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为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民众的人身财产权益,立法机构有责任将那些严重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规定纳入刑事法律体系之中。
在这方面,衡量的依据通常包括行为所产生的风险程度、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心态及其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也会考虑到该行为对社会整体安全基本面造成的真实威胁等多重因素。
在此基础之上,立法机关方能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力度予以准确的界定和量定。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入刑标准最新版
这妨害安全驾驶罪原来的量刑就是,判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能更短,再加上拘役或者管制这种比较轻微的惩罚,有的时候还要赔钱!曾经有这么个规定啊,说的就是那些在开着公家车、飞机之类的司机们,如果胆敢擅离职守跟别人打架斗殴,还殴打了路上的行人,那就会被这样痛快地处理。
这妨害安全驾驶罪虽然是用"罪名”这个词来称呼,其实它更像是一种选择性犯罪,也就是说你一旦做了危害到开车安全的事情,但没出什么大事,那就按照妨害驾驶罪来定罪好好惩罚;万一酿成大祸,那就是交通肇事罪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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