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连带贩卖假药罪量刑标准新规
一、被连带贩卖假药罪量刑标准新规
贩卖假药罪的量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确定。
若被认定为连带贩卖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般指造成轻伤、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情节”涵盖生产、销售金额较大,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通常涉及致人死亡等极其严重后果。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各连带责任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如是否起主要策划、组织作用,参与程度深浅,获利情况等因素,准确量刑。同时,考虑有无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二、办案如何认定假药罪行为恶劣
认定假药罪行为恶劣,可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是假药的危害后果。若假药已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等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表明其行为恶劣。比如,假药致使患者出现严重的器官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身体残疾等情况。
二是假药的生产销售规模。生产、销售假药数量巨大,涉及范围广泛,如假药在多个地区大规模流通,或生产的假药批次多、数量大,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可认定行为恶劣。
三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若行为人明知假药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仍故意生产、销售,且采取隐蔽手段逃避监管,或者在被查处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体现出其主观恶性深,行为较为恶劣。
四是假药的种类。某些特殊类型的假药,如针对急救、抗癌等重要疾病的假药,因其可能对患者生命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威胁,即使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其行为也可认定为恶劣。
三、办案如何认定假药罪行为
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行为主体方面,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组织。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构成此罪。
二是行为对象,必须是假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假药包括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情形。同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按照假药论处,例如变质、被污染的药品等。
三是行为表现,生产假药是指制造、加工、配制假药的行为;销售假药是指将假药出售、供给他人的行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其中一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不要求同时具备。
四是主观方面,行为人通常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如果确实不知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此罪。但如果应当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同样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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