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什么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什么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主要义务是如实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等。例如,在为自己的车辆购买车险时,车主就是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车辆的使用情况、过往事故等信息,并按时缴纳保费。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比如,各类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符合理赔条件时,需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中有哪些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故意行为免责。若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意图骗取保险金,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投保人故意纵火焚烧自己投保的财产。
二是违法犯罪行为免责。被保险人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自身受损或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免责。比如,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对相关损失可能不予赔偿。
三是自然磨损免责。保险一般不承担因自然损耗、物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等导致的损失。例如,汽车轮胎正常使用下的磨损。
四是战争、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免责。因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的特殊事件引发的损失,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通常不负责赔偿。
五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免责。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若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以下具体说明:
一是体现经济利益关系。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其拥有的房屋具有经济利益,当房屋遭受损失时,投保人会在经济上受到损害,保险就是对这种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
二是具有合法性。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违法所得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比如通过盗窃获得的财物,其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成为保险标的,也就不存在保险利益。
三是具有可确定性。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还是预期利益,都应当能够在客观上予以确定。如企业基于现有生产经营状况预期的未来利润,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作为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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