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些病史婚前不能隐瞒呢
一、哪一些病史婚前不能隐瞒呢
在婚前,以下几类病史通常是不应当隐瞒的:
一是严重的精神疾病病史,例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这类疾病具有一定的遗传性,且可能在婚后因生活压力等因素复发,对配偶的生活及双方的婚姻关系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是重大传染性疾病病史,像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以及乙肝、肺结核等其他传染性较强的疾病。这些疾病可能通过亲密接触等途径传染给配偶,危害其身体健康。
三是遗传性疾病病史,如某些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等。因为这些疾病有可能遗传给下一代,配偶有知情权,双方需要共同考虑生育等相关问题。
四是影响生育能力的疾病病史,比如某些生殖系统的疾病导致无法正常生育等。这关系到婚后家庭的生育规划和发展,隐瞒可能引发婚姻矛盾。
婚前如实告知这些病史,是对配偶负责的表现,有助于双方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
二、婚前负债是否能连累配偶
婚前负债一般情况下不会连累配偶。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从债务性质看,婚前负债通常属于个人债务。个人在结婚前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主要是用于个人生活、经营等,与婚后的家庭生活无关,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负债方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是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一般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婚前负债显然不属于此范畴。
不过,若婚前负债在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婚前负债可能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配偶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例如,一方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夫妻共同购房,配偶就可能需要共同偿还该债务。
三、婚前房产加配偶名字费用
婚前房产加配偶名字,主要涉及以下费用:
一是契税。根据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所以这种情况下一般无需缴纳契税。
二是登记费。通常住宅登记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登记费为每件550元。具体可能因地区政策有所差异。
三是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证书工本费。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还会有一些其他的规定和费用标准。在办理婚前房产加配偶名字手续前,建议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详细咨询,以确保准备好相关材料和费用,顺利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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