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可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益有哪些
一、著作权人可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益有哪些
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
一是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是作品首次公开的决定权,关乎作品是否进入公众视野。
二是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可确认作品创作者归属,维护作者声誉。
三是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障作者根据自身意愿完善作品。
四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确保作品内容和主旨不被恶意改变。
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包括: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通过复制增加作品数量以实现经济价值。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使作品进入流通领域。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权利。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等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一年罚金是家属交吗
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一年刑罚并处罚金,罚金缴纳主体并不必然是家属。
从法律规定角度,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应当由其本人缴纳。罚金是对犯罪人个人的财产刑处罚,旨在通过经济制裁对犯罪行为予以惩戒。犯罪人有义务用其个人合法财产来缴纳罚金。
然而在实践中,如果家属自愿代犯罪人缴纳罚金,在法律上通常是被允许的。家属代为缴纳可能基于多种原因,比如希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犯罪人的悔罪态度,争取在后续的服刑过程中对犯罪人有更有利的考量等。但家属并没有法定的必须缴纳罚金的义务。
若犯罪人自身有财产却拒不缴纳罚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其财产等以确保罚金刑得以执行。
三、假冒专利的,有违法所得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假冒专利且有违法所得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责令假冒专利行为人改正并予公告。其次,没收违法所得,以此剥夺侵权者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再者,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定倍数的罚款;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罚款幅度相应提高,以起到有力的惩戒作用。
若假冒专利行为构成犯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刑事制裁,对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依据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假冒专利行为作出恰当、有效的处理,维护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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