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中如何认定逃逸
一、危险驾驶罪中如何认定逃逸
所谓“危险驾驶”,即是指在公路或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内,违规行驶机动车以相互竞赛、赶超的方式进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性质极其恶劣,并且在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承担责任并主动离开现场。
对于该类交通运输肇事者实施的此类行为,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由于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将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致人死亡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致人死亡的量刑,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若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而言,若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情形: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若存在逃逸等特别恶劣情节,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法院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是否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影响,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危险驾驶罪至死怎么判
对于被判定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通常会给予其相应的拘留期惩罚,这个拘留期一般在1至6个月之间不等。
而在超速危险驾驶的案件中,一般的处理方式是给予被告者一个月以上但不超过6个月的拘役惩罚。
如果是超员引发了危险驾驶罪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首都会授予被告人拘役6个月,同时附加罚金的严厉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如果严重超越了额定乘客载客标准,可能会被视为危险驾驶行为,将面临着拘役和罚金的双重惩罚。
关于拘役的具体期限,一般来说是在一个月以上但不超过6个月的范围内。
在所有情况下,最严重的惩罚可能是拘役6个月,并且还需要支付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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