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怎样才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指的是从众聚集纷扰,恣意纠集众多人群,肆意践踏公共场所及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抵制并妨碍国家治安行政执法机构的合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现象。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此类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其一,侵犯的客体主要指向的是广大民众共有的社会公共秩序,其中包括了国家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生产运营秩序、教育科研秩序、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活动稳定与安全,公共交通运输设施的正常运行秩序,市民日常生活的基本秩序等等。
其二,在客观方面,这类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公共秩序的扰乱,尽管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但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
其三,这类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年满14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非单位或组织。
其四,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看,他们往往是故意为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秩序造成损害,甚至危及社会安全,却依然我行我素,无视法律法规。
最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形式多样,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常见情况:干扰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导致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非法拦截或强行登上、攀爬机动车、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从而影响这些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程序和秩序;扰乱火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等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二、怎么确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对于聚集群众干扰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构成要素,我们需要注意到行为人具有组织被集结者、策划与安排整个活动过程或者积极参与其中,并且他们都怀揣着扰乱社会秩序的意图开展相关活动的行为。
此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原本正常的运行机制和秩序。
在司法实践的具体审判过程中,法院往往会深入考量行为人所采用的行动手段及策略,权利行使的期限,对社会秩序产生的影响程度及其波及的范围,以及是否已经引发了严重的后果等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若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共场所的正常运作秩序遭受到了极其严重的冲击,或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那么他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犯下本罪。
三、有扰乱公共秩序罪吗
根据各类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不同性质及其造成的严重影响,它们可能会被归入诸多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之中。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架构内,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一罪名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却有许多其他的罪名与之密切相关,例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交通秩序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等。这些罪名的设立宗旨在于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为那些实施了这类违法行为的个体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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