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区别
一、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区别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存在明显区别。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强行包办、强迫其缔结的婚姻。在这种婚姻中,关键在于违背了当事人自主决定婚姻的意愿,第三者主导了婚姻的促成,干涉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不一定存在财物交易行为。
买卖婚姻则是指第三者(同样可能包含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买卖婚姻突出的特征是将婚姻作为一种交易,以获取财物为主要动机和目的,通过财物的给付与收受来促成婚姻关系的建立,本质上是对婚姻的商品化,严重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简单来说,二者虽然都存在违背当事人意愿、被他人强迫的情况,但买卖婚姻更着重于有财物交易这一关键要素,而包办婚姻不一定涉及财物往来。无论是包办婚姻还是买卖婚姻,均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申请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
二、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存在多方面区别:
-法定情形:婚姻无效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情形有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
-申请主体: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同无效情形有所不同,如重婚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等。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方是申请主体;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是申请主体。
-行使期限:婚姻无效无期限限制,只要发现存在无效情形,随时可申请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后果:二者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在财产处理上,婚姻无效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照顾无过错方;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查人婚姻信息合法吗
一般情况下,未经授权私自查询他人婚姻信息不合法。婚姻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内容,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只有特定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能进行查询。例如,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和许可,私自通过非法途径查询他人婚姻信息,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所以,查询他人婚姻信息需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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