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婚可以要回给女方的钱吗
一、短婚可以要回给女方的钱吗
短婚情况下能否要回给女方的钱,需分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是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一般可要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若短婚符合这些情形,给付的彩礼有可能要回。
若是恋爱期间的赠与,具有一般赠与性质的财物,比如日常的小额礼物、转账等,通常视为对女方的赠与,给付后不能要求返还。但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如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能可以主张返还。
另外,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双方在婚内的收入等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依法分割,不能简单说哪一方给哪一方的钱能否要回。总之,短婚能否要回给女方的钱要依据具体性质、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等综合判定。
二、事实婚姻要到法院解除吗
事实婚姻是否要到法院解除,需视情况而定。
若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要解除关系,应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因为法律认可这一时期的事实婚姻具有婚姻效力,如同登记婚姻般受法律保护。
若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自行分开即可,无需通过法院解除。不过,若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
总之,对于构成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解除需通过法院;而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一般自行解除,有纠纷时可诉诸法院。
三、事实婚姻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在特定时期被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证明事实婚姻,需提供多方面证据:
一是身份关系证据,如双方及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身份证等,以明确双方身份及与家庭关系。
二是共同生活证据,包括共同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且合同上有双方名字或能体现共同居住事实;水电费、物业费缴费凭证等能显示共同生活支出。
三是夫妻名义证据,邻居、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双方参加社会活动、社交场合,以夫妻身份出现的照片、视频资料等;信件、聊天记录等书面材料中,有以夫妻自称的表述。
四是财产混同证据,如共同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共同收支;共同投资经营的相关文件、协议,证明在经济上相互依存、共同管理财产。
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具体证据收集需结合实际,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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