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能否转让出去
一、国有划拨土地能否转让出去
国有划拨土地一般情况下可以转让,但需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相应手续。
首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次,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同时,受让方也可能面临土地被收回等法律风险。
总之,国有划拨土地转让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转让行为合法有效,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二、进城务工人员土地是否收回
进城务工人员土地是否收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进城务工人员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其承包地应当交回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
若只是部分家庭成员进城务工,且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但仍保留农村户籍,其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不会被随意收回。发包方不能以农户进城务工为由,强制收回其承包地。
此外,如果进城务工人员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法定程序,土地可能会被收回重新分配。但必须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强迫其放弃。
进城务工人员土地是否收回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其户口迁移情况、自身意愿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
三、天津市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
天津市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并非固定统一数值,而是依据多种因素综合确定。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年产值的计算通常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补偿标准有差异。比如农用地,除土地补偿费外,还可能涉及安置补助费等。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此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具体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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