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可能变成从犯吗
一、胁从犯可能变成从犯吗
明白吧,有的时候我们会听别人说“某某是从犯”,其实这和主犯是不一样的。
从犯就是在一个犯罪团伙里,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那个人。
对于这种从犯,法律通常会给予比较轻的惩罚,比如减轻处罚或者直接免除处罚。
还有一种叫胁从犯,就是被别人逼着参与了犯罪活动,那么这个人就应该根据自己的犯罪情节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两个人以上一起干坏事,那就是共同犯罪。
但是如果两个人以上一起犯错,那就不能算作共同犯罪;如果真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话,那就要看他们各自犯了什么罪,然后再分别接受相应的惩罚。
从犯,就是主犯的另一半,也是犯罪团伙中的一员。
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可能扮演的角色不是最重要的,但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说给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出谋划策,提供工具等等。
当然,也有可能只是在主犯的指挥下干了某件具体的坏事,或者在一般的犯罪活动中做了一些小事情。
根据咱们国家的刑法规定,如果你在别人犯罪之后帮了忙,而且之前你们已经商量好了,那就算是共犯,也要受到惩罚。
而对于像上面提到的那种从犯,法院通常都会从轻、减轻或者直接免除他们的处罚。
有些外国的专家学者还把从犯叫做帮助犯,因为他们就是在别人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当中,帮忙打下手的那种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胁从犯会怎么判刑
关于胁从犯的量刑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受威胁或强迫情况下参与了犯罪,那应该根据他实际的犯罪行为情节,减轻或免除对其的惩罚。
那么什么叫作共同犯罪呢?它实际上就是两个或者更多的人出于相同的想法和意图进行的犯罪行为。
但如果这些人只是因为意外或疏忽才造成了犯罪,那就不能算作共同犯罪来处理;反之,对于那些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会分别根据他们各自违法犯罪的事实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胁从犯和从犯的区别
在确定两个概念间差异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看到,从犯与胁从犯的核心区别在于它们各自的性质。
这两种类型的犯罪参与者受到的惩戒原则也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胁从犯是基于我国刑法为特殊共同犯罪成员所设定的特殊称谓,他们是那些在被迫情况下加入犯罪行为的个体;而从犯则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扮演次要或者辅助角色的人员。
因此,这两者在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然而,关于对这两大类犯罪参与者的惩处力度,我们通常发现,从犯接受到的惩罚会比胁从犯来得更重,原因在于胁从犯可能并不具有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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