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婚姻效力的特殊规定是
一、确认婚姻效力的特殊规定是
确认婚姻效力有以下特殊规定:
一是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婚姻效力的认定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判断,只能依法作出,不能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
二是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效力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需要尽快确定,所以一审终审,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三是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有严格限制。一般来说,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等。
四是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婚姻撤销流程
婚姻撤销需符合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两种情况,不同情形申请撤销流程有所不同:
因胁迫结婚的撤销流程:
受胁迫一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时需提交能证明受胁迫事实的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相关录音录像等。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依法进行审理,若查明属实,会判决撤销该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撤销流程:
另一方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申请时需提供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婚前未如实告知的证据,例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双方的聊天记录等。法院经审理,确认符合撤销条件的,会依法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
婚姻被撤销后,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婚姻的效力有几种情形
婚姻的效力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有效婚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情形,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为有效婚姻。有效婚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互相忠实、互相抚养等,在财产、继承等方面也有法定的权益。
二是无效婚姻。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是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同样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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