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需从多个方面考量:
1.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方面: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2.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方面: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比如致使商场、饭店等营业场所无法正常经营,学校教学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交通严重堵塞等,可认定情节严重。
3.随意殴打他人方面: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况,属于情节恶劣,可视为情节严重。
二、辱骂他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标准
辱骂他人构成寻衅滋事且情节恶劣,主要参考以下标准:
1.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大规模辱骂他人,引发众多人围观,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如在商场、广场等人员密集处长时间辱骂,致使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2.多次辱骂他人:短时间内对同一人或不同人反复实施辱骂行为。多次一般指三次及以上,显示行为人主观恶意较大,社会危害性也相应增加。
3.辱骂特定对象后果严重:辱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等弱势群体,造成严重精神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例如导致被辱骂的老人突发疾病等。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辱骂行为直接导致被辱骂者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对他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
5.利用信息网络辱骂:在网络上大量发布辱骂他人的信息,浏览量、转发量达到一定标准,广泛传播且造成恶劣影响。
判断是否构成情节恶劣,需结合具体案件的主客观因素综合考量。
三、寻衅滋事的情节认定标准是
寻衅滋事的情节认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
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为“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认定为“情节恶劣”。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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