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无效合同的是哪些
一、属于无效合同的是哪些
以下几种情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例如,通过欺骗手段使国家机关签订对其不利且损害国家利益的采购合同。
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甲乙双方恶意勾结,签订合同以损害丙的财产权益。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表面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像一些企业签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合同,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就属于此类。
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签订的合同涉及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即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确认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里没明确写明哪种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在第508条提到如果这部分找不到答案就去看看第一编第六章怎么说的。
那我们就按照第一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来判断。
根据这个章节,共有五种情况会让合同无效,分别是:未成年人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签的合同无效;八岁以下小孩和八岁以上但还是不能清晰地理解自己行为的孩子签的合同无效;喝酒喝过头到连自我意识都模糊了的成年人签的合同也无效。
不过要注意,这些都是硬性规定,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可以例外。
三、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通常都有什么
根据法律的定义,无效合同是与有效合同相对立的概念,它特指那些尽管组建起来,却因在内容或形式上触犯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众利益,而被认定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无效合同并非是独立于有效合同之外的另类合同,而是指那些已经建立,但由于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被依法判定为无效的合同。
这意味着,无效合同是已经形成的合同,只是因为缺乏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无法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所签订的合同都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来达成合同,也就是说,该合同并不是在双方真实意愿表达的基础上产生的;
(二)合同各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从而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
(三)合同的表面形式是合法的,但实际上却隐藏着非法的目的;
(四)合同的实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伤害;
(五)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1、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2、不履行性,即当事人在签订无效合同之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履行,也无需承担未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对此不予认可和保护。
一旦被确认无效,将会产生溯及力,使得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约束力,未来也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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