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民事能不能一起
一、行政诉讼和民事能不能一起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通常不允许同步进行,然而,有一些特定的例外情况需要我们关注。
具体来说,如果某一个案例的裁定要依赖于另一起尚未审结的案例结果,并且需要等待该案例得到终局判决后才能继续进行,那么这两个案例就可以选择合并审理。
而另一种情况下,即当涉及到包括行政许可、注册登记、收征收、征用以及对私人纠纷作出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希望能够同步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请求,人民法院也有权实行这两个案例的合并审理。
这两个特殊情况都是基于法律原则和司法实际需要的考虑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到底有什么区别
大家都知道!行政复议跟行政诉讼,这两个东西不是一回事儿。
实际上,它们可是解决咱们生活中遇到行政纠纷的主要手段。
简单来说嘛,行政复议就是咱们政府内部的自我检查和修正错误的方式啦,如果你觉得政府做的某个决定让你很不爽的话,就可以向上一级的政府部门提交复议申请,要求他们来看看这个决定里有没有什么问题需要纠正。
另一边儿,行政诉讼,它就是我们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行政纠纷的方法,也就是说当你真的觉得政府的某个行动让你不舒服,那你就可以找个律师,然后到法院去告他们,最后由法官进行审阅并做出裁决。
虽然这两个东西在程序性质、受理机关、用到的地方以及它们产生的效果等方面还有些许差异,但是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我们这些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促进政府更加公平公正地处理事情。
三、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区别
首先,关于诉讼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为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而在行政公益诉讼这一特殊形式中,原告具有高度的特定性,主要由具有法定起诉权的检察机关担任,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其职务过程中,如发现在特定领域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未尽到应有的职责,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诉讼目的来看,行政诉讼的核心目标在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同时也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他们有权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公益诉讼的宗旨却更为深远,它主要关注的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未尽职责,可能会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潜在损害的行为。
最后,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诉讼的受理案件范围相对较为广泛,涵盖了诸如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诸多情况。
相比之下,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显得更加具体和明确,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关键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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