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必须有遗嘱字样吗
一、遗嘱中必须有遗嘱字样吗
遗嘱并非必须有“遗嘱”字样。
从法律角度看,遗嘱是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判断一份文书是否为遗嘱,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非有无“遗嘱”二字。
实质要件方面,要求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上,不同类型遗嘱有不同要求。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只要一份文书能够清晰表明遗嘱人处分自身财产的意思,符合相应实质和形式要件,即便没有“遗嘱”字样,也可被认定为有效遗嘱。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查判断。
二、遗嘱要立多少份遗嘱呢
遗嘱的份数并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定,通常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即可满足遗产分配的需求。
一方面,从法律效力角度看,只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无论一份还是多份,都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样的一份遗嘱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形下就是有效的。
另一方面,立多份遗嘱的情况也存在。如果立遗嘱人在不同时期基于各种原因改变想法,可能会重新订立遗嘱。当出现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需注意,若有公证遗嘱,且其他遗嘱并非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除非之后又有新的公证遗嘱。
总之,遗嘱份数主要取决于立遗嘱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关键是要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准确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可以不按遗嘱立遗嘱吗法律
遗嘱是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其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角度而言,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之前所立遗嘱,也就是可以不按原来的遗嘱再重新立遗嘱。
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随时改变想法。例如,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可能因为家庭情况变化、个人情感变化或者对财产处分有了新的考虑等,都有权重新订立遗嘱,对财产等事务作出新的安排。
另一方面,不同形式的遗嘱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规定。比如,公证遗嘱的效力相对较高,但即使之前立有公证遗嘱,遗嘱人后续通过合法程序重新订立自书、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新遗嘱同样可以取代之前的遗嘱。
不过,重新立遗嘱需要遵循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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