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执法大队与派出所有什么区别
一、治安执法大队与派出所有什么区别
关于治安大队与派出所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治安大队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并无法以自身名义实施针对行为人的治安行政处罚,取而代之的是需要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做出相关处罚决策。
派出所则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单位,拥有以自身名义对违法人员进行500元以下行政罚款的权力;对于超过500元的罚款以及拘留等处罚措施,仍需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再者,治安大队的设立,旨在维护特定区域的社会稳定、地方平安、居民安宁、社会动态、户籍管理、户口审批、人口统计等多方面的工作。
通常情况下,治安大队会由公安局的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管理。
最后,派出所作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同时也是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在我国,派出所依据国家治安管理法规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所制定的权限范围,其主要职责包括:坚定不移地执行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各类犯罪分子展开激烈斗争;预防、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卫国家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治安违法行为有未遂吗
你可能会好奇,治安犯都没失败过?实际上,只有刑事犯罪里才有失败这回事儿,普通违法就不用说了。
举个例子吧,比如你开始干坏事了,但却因为不可控制的原因停止了,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犯罪未遂。
换句话说,只要是你犯法,那肯定就是做了违规的事情。
不管成功与否,都是犯法行为。
三、治安违法行为影响量刑吗
在对被告进行量刑之时,必须依据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准则与要素,并结合量刑基准、量刑运用规则以及量刑方式等各方面的综合因素,从而做出最适当的决策,确定被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因素包括:罪行的真相、犯罪类别、情节的轻重及其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诸多方面。
关于量刑的原则及要点如下:首先,贯彻“量刑时空均衡”之原则:即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应该力求在地域和时间两个维度上都实现均衡性。
倘若在不同时期或者由不同法官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仿或类似的被告人作出裁决,那么其量刑结果亦须保持在一定范围内的基本平衡;其次,执行“量刑从宽”的规则:对于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作为基准,然后根据被告人所具备的从轻量刑要素的比例来最终确定宣告刑。
在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时,我们需充分考虑到所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自身的人身危险性,即使是所定的处罚也不能低于法条规定的最低刑限。
同时,不得将多种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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