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力吗
一、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力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时,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在未经被代理人认可的情况下,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方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之内进行确认。
若被代理人未能作出明确表示,则可视为其拒绝承认此份合同。
若该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则应当将其视为有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力
倘若行为人在缺乏代理权限、越过了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限已经失效之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了合同,那么,除非经过被代理人的明确认可,否则这一合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必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之内就此作出回应和追认。
若被代理人在此期限内并未对此表示任何意见,则应视为其拒绝追认。
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那么应当将其视为有效的合同。
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力
倘若行为人在其并未获得代理权或超越了代理权范畴的情况下,或是在代理权已经失效以后,仍使用被代理人的名义缔结合同,而未经被代理人予以确认和认可,那么此类合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将不由被代理人承担,而是由行为人单独承担。
在此种情况下,相对方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之内进行确认和认可。
若被代理人未能对此作出任何回应,则应视为其拒绝承认此份合同。
若该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则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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