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般由劳动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例如,劳动者需提供能证明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像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反证。若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职工花名册、招聘登记表等。
若双方都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综合考虑劳动管理、劳动报酬支付、工作安排等因素来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比如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对这些要素的审查判断,以确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明确举证责任的最终归属。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以什么为标志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标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工包含劳动者实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多方面。比如劳动者按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具体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都构成用工事实。
确定用工之日,对于明确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意义重大。这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诸多方面,如工资计算起始点、年休假天数计算、试用期时长等。若双方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有争议,需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及相关证据来认定。例如,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就可认定劳动关系已建立。总之,用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核心标志,准确把握这一点,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三、怎样证明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劳动合同:这是最直接的证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2. 工资支付凭证:如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等,显示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体现双方经济关系。
3. 社保缴纳记录:由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记录,是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佐证。
4. 工作证、工作服、工作牌等:带有公司标识或能证明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岗位的物品。
5. 考勤记录:包括打卡记录、排班表等,证明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及工作时间。
6. 同事证言:其他同事能证明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相关情况。
7. 工作成果:如完成的项目文件、工作成果汇报等,体现劳动者为公司付出的劳动。
8. 公司的入职、离职手续:如入职登记表、离职证明等。
9. 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如邮件、聊天记录等,涉及工作安排、任务分配等内容,也可作为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增强证明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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